人文与艺术学院本科教学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学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本科教学奖励机制,以全面提高我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推动教学改革,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奖励的对象,是在我院本科教学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重点面向一线教师。
第三条 本科教学奖励,分为综合奖、专业建设成效奖、课程建设成效奖、教学成果奖、教学竞赛奖、教研成果出版奖、教学团队培育奖等七类。
第四条 综合奖,设立院长教学奖、优秀基层教学组织奖两种。
(一)院长教学奖,奖励师德高尚、热爱教学、长期工作在教学一线、教学水平高、教学工作量大、教学评价优的教师。每年评选5人,奖励标准:3000元/人。
(二)优秀基层教学组织奖,用于奖励在教学管理和规范化建设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基层教学组织。以系部为单位,每年评选1个,奖励标准为5000元。
第五条 专业建设成效奖,用于奖励在专业建设方面,取得市级重点专业、省部级一流专业、国家级一流专业等突出成就的集体,奖励标准:国家级50000元/项;省部级20000元/项;市级重点专业10000元/项。
第六条 课程建设成效奖,用于奖励获得校级精品课程、省部级一流课程(金课)、国家级一流课程(金课)立项建设的课程负责人及其团队,课程等级以上级正式文件认定,奖励标准:国家级20000元/门,省部级5000元/门,校级2000元/门。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奖励以人艺学院为教学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的个人或集体。分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院级五个级别,教学成果奖等次根据有关正式文件予以认定,奖励标准:
获奖级别 |
奖励标准
|
国家级最高奖
|
130000元/项
|
国家级次高奖
|
90000元/项
|
国家级其他奖
|
70000元/项
|
省部级最高奖
|
70000元/项
|
省部级次高奖
|
40000元/项
|
省部级其他奖
|
25000元/项
|
市厅级最高奖
|
20000元/项
|
市厅级次高奖
|
15000元/项
|
市厅级其他奖
|
10000元/项
|
校级最高奖
|
5000元/项
|
校级其他奖
|
4000元/项
|
院级最高奖
|
3500元/项
|
院级其他奖
|
3000元/项
|
第八条 教学竞赛奖,奖励参加各级各类教学竞赛并获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分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院级五个级别,教学竞赛奖等次根据有关正式文件予以认定,奖励标准:
获奖级别 |
奖励标准 |
国家级A+类最高奖 |
80000元/项 |
国家级A+类次高奖 |
50000元/项 |
国家级A+类其他奖 |
30000元/项 |
国家级A 类最高奖 |
50000元/项 |
国家级A 类次高奖 |
30000元/项 |
国家级A 类其他奖 |
20000元/项 |
国家级B 类最高奖
|
30000元/项
|
国家级B 类次高奖
|
20000元/项
|
国家级B 类其他奖
|
15000元/项
|
国家级C 类最高奖
|
20000元/项
|
国家级C 类次高奖
|
15000元/项
|
国家级C 类其他奖
|
10000元/项
|
省级A+类最高奖
|
20000元/项
|
省级A+类次高奖
|
10000元/项
|
省级A+类其他奖
|
7000元/项
|
省级A 类最高奖
|
10000元/项
|
省级A 类次高奖
|
7000元/项
|
省级A 类其他奖
|
5000元/项
|
省级B 类最高奖
|
7000元/项
|
省级B 类次高奖
|
5000元/项
|
省级B 类其他奖
|
4000元/项
|
市厅级最高奖
|
5000元/项
|
市厅级其他奖
|
4000元/项
|
校级最高奖
|
3500元/项
|
校级其他奖
|
3000元/项
|
院级最高奖
|
2500元/项
|
院级其他奖
|
2000元/项
|
第九条 教研成果出版奖,奖励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在正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本科教研教改论文、本科教材的著作人。奖励标准:顶尖核心50000元/篇,权威核心20000元/篇,一级 核心10000元/篇,二级核心1500元/篇,其他500元/篇;一级 出版社10000元/部(套),其他出版社5000元/部(套),相应等级根据学校有关文件予以认定。
第十条 教学团队培育奖,以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为核心,奖励以有效的团队合作机制开展相关建设和教学研究,有持续性发展、成效显著的教学团队。团队须提交建设规划书,并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最终申报成果须为省部级以上,计划完成后,除享受上述奖励外,可同时获得1万元培育基金奖励。
第十一条 各类奖金,属于个人项目的直接发放至本人,属于集体项目的,发给第一完成人,由其根据成员贡献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同一成果或竞赛内容,同一年度多次获奖,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工程学院人文与艺术学院
2023年5月29 日
宁波工程学院人文与艺术学院综合办 2023年5月29日印发